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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2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黔东南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日


黔东南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灾害事故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框架指南(试行)》《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黔东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黔东南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救援、快速反应、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4.2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1.4.3  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黔东南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和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在常态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地质灾害组织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相关工作。

2.1  州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1.主要职责

负责全州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调集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人员组成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分管州自然资源局)。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联系州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源局局长、州应急局局长。

成员: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应急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凯里军分区、武警黔东南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水文水资源局、凯里公路局、凯里车务段、凯里供电局、凯里营运中心、省地矿局101地质大队、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六总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凯里分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的内设机构(单位)及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联动协调工作。

2.1.2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自然资源局,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州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设办公室副主任2名,分别由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局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提出需要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监测预警预报;承担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公文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县、乡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办公室副主任2名,分别由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地质灾害工作需要,建立地质灾害专项指挥机构,承担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建立相邻县(市)、乡(镇、街道)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或险情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趋势分析等工作,对次生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决策支撑。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负责全面防范化解地质灾害安全风险。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防灾,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3.2  预案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持续推动应急预案全覆盖,围绕预案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临灾遇险反应快速、救援有序、处置有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细化应急预案,根据风险隐患情况,科学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责任,明确预警信号,明确撤离路线,明确避险场所,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衔接性与可操作性。

3.3  力量装备准备

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置相结合,时刻能进入临战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等准备,遇到情况能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应对处置。

3.3.1  队伍准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防治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防治与应急救灾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及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3.3.2  物资装备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需求,做好全州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物资装备储备和更新补充,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

3.3.3  资金准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地质灾害救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质灾害救援所需支出;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防范的政府投入,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保障机制,鼓励社会援助。

3.4  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人员聚集区域、重要设施区域和在建工程等开展动态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的地质灾害“三查”制度,对发现的新增隐患及时纳入台账管理;动态调整群测群防力量,常态化规范化推进群测群防工作,落实经费,推动从“无偿义务向有偿责任”转变;充分利用技术保障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动态排查调查,动态更新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数据库。

3.5  监测预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防”和“技防”并重,不断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和专业监测体系,提升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效能。

3.5.1  夯实“人防”基础。落实“一体五位”网格化管理机制,明确监测预警责任分工和任务流程,按照每个隐患点至少安排1名监测员的要求,全覆盖落实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3.5.2  强化“技防”应用。加强风险识别,合理设定预警阈值,适时迭代优化升级监测设备,推动专业监测全覆盖,推进自动化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维护,提升末端感知能力。依托贵州省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和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开展风险研判、指挥调度、项目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对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严格按规定及时予以响应,做到每一条预警信息都得到妥善处置。

3.5.3  提高预报信息精准度。各级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可通过视频等方式适时会商,及时研判降雨、地震等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第一时间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3.6  临灾避险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三个紧急撤离”避险措施,强化山丘地区强降雨转移避险工作机制,落实包保责任制,特别是对孤、寡、老、残、幼等特殊群体责任到人,遇有异常险情坚决果断撤离并适当扩大撤离范围,加强转移安置点规范化管理。

3.7  搬迁避险和工程治理

各县(市)要强化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的人员分批实施避险搬迁,精准识别搬迁对象,提前做好安置选址,配套资金保障,加强治理工程管理。

3.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自然资源部门应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各级防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威胁群众为重点,深入推进防治知识“七进”活动,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针对地质灾害“一体五位”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按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专项预案演练、部门预案演练和避险演练,确保信号能识别,撤离知路线,避险有场所。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隐患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4.2  预警机制

4.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地震等监测预警信息。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险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发布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4.2.2  预警响应分级

预警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Ⅳ级预警用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用黄色表示、Ⅱ级预警用橙色表示、Ⅰ级预警用红色表示。

4.2.3  预警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预警响应,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发布。

Ⅲ级预警响应,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联系州自然资源局的副秘书长)批准后,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Ⅱ级预警响应,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Ⅰ级预警响应,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发布。

当州级预警响应发布后,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县(市)要相应启动本级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4.2.4  预警启动条件及行动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域内地质灾害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区域面积、监测数据、隐患点规模,结合地质灾害“一体五位”人员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会商研判,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根据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1.Ⅳ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转移人数在8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或全州过去3天内橙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达到60%。

(2)预警响应行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通畅;气象、水务等部门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预警区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并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Ш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或全州过去3天内橙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达到70%。

(2)预警响应行动。在Ⅳ级预警响应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预警区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县、乡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Ⅱ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转移人数在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或全州过去3天内橙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达到80%。

(2)预警响应行动。在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避让;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专业技术队伍实地调查,研判发展趋势;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Ⅰ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转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或全州过去3天内橙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达到90%。

(2)预警响应行动。在Ⅱ级预警响应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州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指导,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启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避让;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专业技术队伍实地调查,研判发展趋势;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4.2.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等级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参照预警响应启动程序调整或终止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灾情报告

5.1.1  速报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相互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以及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电话向州人民政府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重大以下级别地质灾害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发生较大级别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以及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一般地质灾害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发生一般级别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书面向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州委、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受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限制。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管控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5.3  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5.3.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发布。

Ⅲ级应急响应。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联系州自然资源局的副秘书长)批准后,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Ⅱ级应急响应。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Ⅰ级应急响应。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发布。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当州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涉及相应县(市)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3.3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做好应急准备。

②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③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相关负责人,组织州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

⑤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向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情况。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②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③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负责人,组织州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

⑤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⑥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情况。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通报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②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上级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应急措施。

③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统筹应对处置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④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请州人民政府协调驻凯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⑤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调集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⑥州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灾情情况。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通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②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上级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应急措施。

③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统筹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④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请州人民政府协调驻凯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⑤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调集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申请省级或国家层面支援,并做好迎接省级或国家工作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准备。

⑦州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灾情情况。

5.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情况、应急处置工作等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5  应急响应终止

人员搜救工作已经结束,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参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6  调查评估

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处置评估报告,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应急及相关部门对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州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正式报告。

较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处置评估报告,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州自然资源、应急及相关部门完成,报上省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正式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处置完成后,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要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并配合开展调查评估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并根据灾情等级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分配、调派抢险救援力量、救灾物资资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按照应急预案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应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应急指挥平台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高效运转,确保后方与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抢险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对受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州级财政按规定予以支持。

6.4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装备需求方案,按照就近原则调派应急物资和装备设备,对我州没有储备的物资和装备设备可提请省级和其他市(州)援助。

6.5  通信保畅

地质灾害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7  恢复与重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并组织实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的,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局、州国资委等有关州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协调和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在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州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常态化督导。对因工作失误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印发实施后,由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分别报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县(市)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局和州自然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由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省级、州级相关预案修订情况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评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承担。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25日印发的《黔东南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黔东南应急总指办〔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黔东南州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流程图

      2.黔东南州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3.黔东南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黔东南州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与职责

      5.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黔东南府办函〔2023〕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