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 | 州社保局综合科工作人员 史家敏]
史家敏:大家好,我是来自州社保局的史家敏。
陈 杰:大家好,我是来自州社保局的陈杰。今天我与史家敏搭档,与大家来共同学习分享《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相关知识。
史家敏:今天我们跟大家交流的主要是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相关社保政策,先给大家科普一下,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并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陈 杰:《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细化和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内容,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经办业务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保经办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史家敏:《条例》共7章63条,主要内容概括地来说体现在“五个明确”。明确了适用范围、经办机构职责、便民利民要求、监督管理举措、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五个原则是贯穿《条例》全文的一条鲜明主线,这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根和魂。
陈 杰:下面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条例中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内容。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史家敏:第七条中指出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社保卡”,由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划,各级人社部门联合商业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
个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 12333”APP 和政务大厅、经办大厅、服务银行网点等多种渠道,享受社保卡申领服务。
陈 杰: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本条是对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信息的规定。
史家敏: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目前我省参保企业可通过网厅实现大部分的信息变更申请,参保人员可通过贵州人社APP变更个人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要求,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原先办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证照等有关信息。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
陈 杰: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本条是办理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应当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履行完应尽的社会保险义务后,才能依法变更或注销。对于符合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本条文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时限作出了规定。
陈杰: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史家敏: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情形的规定。由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而且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长短相联系,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多,因此,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关重要。为此,本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下面介绍一下不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广大市民们朋友们可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转移。
陈 杰: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目前,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因此,本条所称“统筹地区”,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就是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就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就业,省内同一险种间参保地发生变更的,不用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接续。
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
史家敏: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陈 杰: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
2014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史家敏: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陈杰:本条是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挂钩,累计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史家敏:参保失业人员关系转移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是对于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陈杰: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可以选择向转入地申请,也可以选择向转出地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史家敏: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陈杰:本条是关于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目前,我省养老、失业保险关系仅需参保人在线上或线下任一渠道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剩下的业务全程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可随时查询进度。办理渠道,线上通过“掌上12333”“贵州人社”“贵州社保”APP,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登录电子社保卡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线下就近到政务服务中心,凭本人身份证申请。在省内流动的,企业职工养老及失业保险只需在原参保地办理停保,在新参保地办理续保即可。
史家敏: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陈杰: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1.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国家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目前,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关于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规定最低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除此以外,国家对于特殊工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人员,进行了提前退休等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方面的制度安排。
史家敏: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流程。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需要注意的是,在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之前,参保人员需先完成退休审批。
陈杰:第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遗属丧葬抚恤的规定。
史家敏:(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陈杰:在经办方面,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1号)规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史家敏: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各地在《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的基础上,规范了经办流程。
史家敏: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陈杰:(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遗属丧葬抚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核实失业人员死亡、领取人身份、与失业人员的关系等信息。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史家敏: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陈 杰:本条是关于停止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关于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1.死亡;2.服刑;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史家敏: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实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陈 杰:本条是关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规定。取消集中认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构建“寓认证于无形”的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目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对未确定待遇享受资格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实工作。
史家敏: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陈 杰:对涉嫌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领取待遇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与用人单位、待遇领取人员或其家属联系,上门核实等方式及时开展调查。经核实确认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及时停发待遇;经核实发现疑点信息有误的,将核实情况反馈数据来源部门。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待遇享受人员及其亲属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
史家敏: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村全覆盖。
陈 杰: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史家敏:目前,在市民之家实现前台“大一窗”综合受理,后台审批。
陈 杰: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史家敏: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仅可以在线下社会保险经办窗口享受查询核对缴费、咨询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地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实现线上查询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线上与线下查询咨询等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陈 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史家敏:下面,是我们的社会保险政策解答环节啦。杰哥,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它与原先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是一回事吗?
陈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村及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统筹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整合后的统称,其内容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家敏,那你知道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史家敏: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陈杰:参保人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目前,我州现在执行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133元/月,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发2元,为每人135元/月。
家敏,哪些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能领取养老金吗?
史家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从事个体经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我突然想到来访市民中,大家咨询得比较多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呢?杰哥你给大家详细介绍下流程吧!
陈杰:第一步,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参保手续。
线上办理:通过贵州人社APP、贵州人社微信小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线下办理: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贵州省的港澳台籍个人参保人员凭居住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步,在税务部门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然年度到税务部门自主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进交费,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选择两次缴费档次。既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智慧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二维码扫描等“线上”缴费渠道,又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金融便民代办服务站点、银行柜面缴费、自助机具等实体缴费渠道缴费。
家敏,下面我来考考你,你知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什么吗?
史家敏: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按照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80%、90%、100%、150%、200%、250%、300%等八个当次选择。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等九个档次选择。
陈杰:家敏,你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吗?比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史家敏: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须积极组织抢数,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传等方式向登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 ,开具《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医通知书》。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黔东南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申请人应向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陈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报之前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史家敏: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黔东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确认申请。
陈杰: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的划分,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分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史家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杰哥,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是否每年都要进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陈杰:是的,待遇人员办好相关手续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每年进行资格认证,确认他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而且,一年至少一次,有效期从认证当月至第二年对应月。
史家敏:如果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资格认证会有什么影响?
陈杰:超过一年有效期后未认证的人员,社保局将暂停发放他的待遇,等重新认证后才恢复发放,同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史家敏:市民朋友们可以通过自己通过手机认证:用手机下载 “贵州人社APP”或者“贵州人社”微信小程序按照提示远程完成认证,或者,持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局、附近社区(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进行现场认证,对于行动不便的市民群众,可向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反映,我们会主动上门热情地为大家服务!
陈杰:遇到认证不了的时候,
有可能是您没有按照手机提示操作,比如面部没有对准摄像头,人离手机的距离过近,眨眼睛张嘴摇头等动作没有到位;还有可能是您的面部形象发生变化过大,系统识别不了,这就需要到柜台来重新认证。
史家敏:提醒一下广大市民朋友们,目前贵州省已经全面停止“老来”APP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方式。
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