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加强政府信息管理,解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不精准、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范围
拟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外,均须认定并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
二、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类型
(一)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决策中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文件,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标识: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在文稿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标识。
(二)依申请公开
不宜面向社会公开,但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可向申请人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标识: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在文稿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标识。
(三)不予公开
一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四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标识:确定为不予公开的公文,在文稿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不予公开”标识。
对公文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业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流程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公文起草阶段
公文代起草单位在提交公文送审的同时,依据公文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需提出并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再逐级送审。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需依法依规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二)公文审核阶段
州政府办公室拟文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对公文代起草单位认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提供的依据材料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对拟以黔东南府令、黔东南府发、黔东南府任、黔东南府办发、黔东南府办函等发文规格和发文形式印发的重要文件,公开属性认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公文,需在发起发文流程前先报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审核,经审核完成后再发起发文流程,确保属性的准确性。
(三)公文制发阶段
公文正式发文编号之前,由州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对认定的公文公开属性及标注情况进行复核,发文登记簿要准确登记公文公开属性。
(四)公文公开阶段
主动公开的公文,在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公报、州政府政务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开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送审稿未标明公开属性或公开属性不准确,标注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州政府办公室不纳入公文流转流程并予以退文处理。
(二)对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把关不严导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从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执行,2020 年 12 月印发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民互动制度〉〈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的通知》(黔东南府办阅〔2020〕19 号)中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