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发〔202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黔东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28号)等有关要求,为促进黔东南州安置社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让搬迁群众更好融入社区治理,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搬迁群众为中心,解决搬迁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搬迁群众融入城市生活环境为目标,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不断提升安置社区治理管理水平。通过实行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实体化运行,形成以党建为引领、行业部门指导、社区自治、搬迁群众参与、物业企业规范管理齐抓共管的社区治理格局,共同推进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高效化,让搬迁群众享受优质物业管理服务。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全州各县(市)城镇安置社区全部建立业主委员会,因地制宜选择物业服务管理模式,安置社区基本形成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保障有力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安置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可持续发展能力、搬迁群众共商共建共享意识进一步增强,搬迁群众有效融入。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
全州各搬迁安置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加快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制度机制建设,着力构建并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社区、业主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企业共同参与的安置社区物业管理组织体系。各县(市)要强化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安置社区街道(乡镇)、安置社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物业服务应急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通过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移民等部门多方联动的服务管理、监督指导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问题。要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积极性,引导群众参与物业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共商解决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物业服务管理矛盾纠纷,让搬迁群众成为物业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参与者,积极营造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施行物业管理模式
坚持政府指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安置社区特点,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引导搬迁群众选择合理的物业管理模式,推进安置社区与物业服务实体化运营深度融合。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拓展业务或组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实体化公司,积极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物业服务中心”,以“党建+物业”“市场+物业”“政府+物业”“社会+物业”、红色物业等方式,创新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安置社区探索和创新符合实际、搬迁群众认可、可持续运行的安置社区物业有效管理模式。要加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积极推行市场化物业服务,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开展物业管理。通过组建物业管理实体化公司运营,建设“社区服务+”管理模式,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的安置社区实体化治理和服务体系,实现安置社区健康持续发展。对不具备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乡(镇)安置点,可由属地街道(乡镇)、村(居)牵头实施物业服务管理;对只需要提供基础物业服务的小型安置区,经充分征求搬迁群众意见,可由搬迁群众自行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三)推行物业管理市场运营
全州各搬迁安置社区以提供高质量物业服务为根本,强化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积极推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体化运营,提供质价相符的优质服务。全面按照《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要求,重点规范开展保安、保洁、保绿、公共秩序维护和房屋维修等基础性的物业服务,加强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安置区基本物业服务管理需要。物业管理企业除承担物业管理实体化运营职能外,可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产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实施劳动力就业服务等,为运营物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撑。同时,切实做好安置区便民服务、养老托幼、家政、快递收发等生活服务业态,满足搬迁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物业管理企业要建立完善物业服务相关制度,规范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权利义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等制度,全面加强人、财、物管理。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场地等维护管理服务及设备维护管理服务相关制度,对小区公共部位维护管理、日常检查等进行管护。建立消防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停车场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持续提升安置社区管理水平。
(四)加强物业服务指导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街道(社区)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规范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安置社区及时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发挥搬迁群众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积极性。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要参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的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协会要从物业管理企业成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设等基础建设,及设备维修维护、财务管理、社区秩序综合管理、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全过程参与、全环节指导,建立健全安置社区物业管理组织体系、管理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确保物业管理服务及商业资产管理高效运转、规范管理。
(五)强化物业服务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民政、司法、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国防动员、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乡镇)、社区、业主委员会要做好搬迁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协调化解物业服务管理矛盾纠纷。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管理规定,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公开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车位车库使用情况、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情况等信息。要自觉接受搬迁群众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被人民法院公示为失信公司或限制高消费企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按有关规定实行“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让优质物业企业更好服务搬迁群众。
(六)逐步规范安置社区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民法典》及《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积极宣传引导搬迁群众支付物业管理费,为搬迁群众提供更好物业服务,实现安置社区可持续发展。物业管理费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确定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时,既要考虑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费,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补贴,搬迁入住后3年内可全额补贴,3到5年内可部分补贴,在按时足额收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补贴时间可延长至2025年。过渡期补贴政策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逐步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序退出。同时,要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迁领发〔2019〕8号)有关要求,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从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公共维修资金补充。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物业服务管理费可优先从易地搬迁渠道所配建的经营性资产收益中筹集,具体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补助方案由各县(市)另行制定;不足部分,安置社区可结合实际设立停车位、公共广告等经营性收益中筹集;剩余部分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要积极采取盘活安置社区各类资产、发展壮大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后续扶持产业等措施,不断拓展物业服务管理资金补充渠道,逐步引导搬迁群众分期续筹等方式解决。要积极探索缴费方式,推广积分制管理,对搬迁群众参与公益劳动(活动)、宣传培训、美丽社区建设、志愿服务等进行评分,可以用积分抵扣物业管理费。鼓励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其他适宜方式,引导搬迁群众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建立生态移民、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乡村振兴、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在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并指导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监督安置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财政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更新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县(市)要加强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资金保障,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搬迁群众收入等实际,制定出台搬迁安置社区合理收费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要给予物业费交缴优惠和奖补政策。各安置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分期分批推进措施,逐步规范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要积极盘活安置社区低效闲置资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优质产业,培育壮大社区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经济产生的收益统筹解决安置区物业管理费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增强搬迁群众 “有偿服务”思想认识,有序引导搬迁群众按照规定定期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在搬迁群众逐步适应城市生活后,要加强对欠缴物业费法律责任的宣传,形成人人参与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